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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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羅銀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錦廷 等間租賃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對被告曾錦廷、 曾素娟劉兆騰 各有何請求?如請求賠償或返還金錢,務必明確記載金額)
二、訴訟標的。(即第一項所列各項請求的法律依據,應分項具體記載)另,本院不受理刑事告訴,如有必要,請向權責單位提出。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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