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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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三七五減租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 童朝和
童有福 童有勝 童有義 童有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凱 名間請求三七五減租條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