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陳瑞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張鳳嬌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除陳瑞娥外,尚有何人?(應詳列全部原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並由全部原告於本書狀親自簽名)
二、被告是否包含 黃清富 ?其地址?
三、訴之聲明(即各原告分別對被告有何請求?)。(如為金錢賠償,應明確記載金額;如為應完成之事項,請具體敘述該事項之內容)
四、訴訟標的(即上開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