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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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家煒 被上訴人即原告 范振熊 即大昇當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訴字第67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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