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原告 吳蘊倢 被告 劉智揚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