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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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98號債權人 宋品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范程朕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表明請求金額若干、提出債務人之個人親屬表(列載配偶,若有多任配偶及子女,均應分別表列明確,並列載直系血親第一順位尊卑親屬)、兩造及長女 范芮溱 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