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