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03號
聲請人 黃蘇貴美
相對人 黃國富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9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宜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