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03號

聲請人 黃蘇貴美

相對人 黃國富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9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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