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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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