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4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05,33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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