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優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