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621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