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保證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朝問94助164字第26948號函等附卷可稽,自應依法將保證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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