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