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4年
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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