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被告丁○○被告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