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7號抗告人乙○○
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2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為憑,抗告人遲至94年9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