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在押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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