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名薽
金業勤 原籍設宜蘭縣○○鎮○○路○段○○號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 鄭玉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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