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林晨暉
洪宗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秀山 間因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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