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送達代收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複代理人 謝惠晴 律師上訴人 李張月理
林美娜 李佳哲林李雅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訴人 李義正 被上訴人 林明煌
李淑如 李淑瑢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孟宗
林益源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家瑜律師
參加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李孟宗、李淑瑢、李淑如等3人(下稱李孟宗等3人)、林明煌、林益源等2人(下稱林明煌等2人)主張彼等與參加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田公司)成立訴訟上之和解,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101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和解筆錄,並以其等對於多田公司之和解債權各新台幣(下同)550萬元、200萬元、285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與本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請求之債權,互相抵銷之。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上開和解債權係虛假,而對李孟宗等3人、林明煌等2人(下稱李孟宗等5人)及多田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即台中地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下稱撤銷訴訟),而本件收取訴訟,其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李孟宗等5人部分,係以撤銷訴訟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撤銷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並有該停止訴訟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5-198頁)。
二、茲查明撤銷訴訟已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歷經三審裁判確定,而告終結,此經本院調閱台中地院103年度撤字第2號、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2號案件卷宗及所附裁判書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