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現任職於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17,28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僅有機車1輛及存款3筆共566元,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583,312元,負債顯然超過資產甚多。而聲請人配偶 史明正 原在夜市擺攤謀生,因收入不穩定加上又要進貨,向債權人丁○○、丙○○各自陸續調現10萬元,因聲請人有穩定的工作,復以聲請人名義申辦現金卡作為週轉之用,但史明正於民國94年10月26日突因心肌梗塞死亡,致上開債務均由聲請人承擔。聲請人因月收入只有17,280元,無力扶養二名幼子,故長子 史智宇 改與婆婆 柯秀琴 同住,由柯秀琴代為扶養,次子 史宗閔 隨聲請人,與母 湯周 喫、弟 湯淳丞 同住。湯淳丞因罹患肝硬化症併食道靜脈曲張出血,無工作能力,其名下永康市○○路○○○○巷○號房屋亦因積欠貸款拍賣在即,幸聲請人妹 湯雨馨 出面代償170萬元,聲請人及次子、母親、弟弟才有棲身之所,上開房屋亦過戶至湯雨馨名下,聲請人薪資自96年12月起開始被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薪,每月薪資只剩約10,000元,尚須每月支出史智宇、史宗閔、 周喫 、湯淳丞扶養費,已捉襟見肘,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爰依上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臺灣企銀薪資轉帳影本、湯淳丞診斷證明書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料更改或補發通知書、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其任職期間暨任職期間每月實際薪資,及調取債務人之郵政、勞、健保及集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文件審閱,核屬相符,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另債務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9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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