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凱揚針織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2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備註││(新台幣├──────┬───┤│││元)│期間(民國)│利率│││├────┼──────┼───┼────────────────┼────┼││自94年6月4│百分之│自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原借款本││1,799,│日起至清償日│7.5│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金:││277│止││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200萬元│││││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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