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致芬附表┌────────────────────────────────────┐│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銘翔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3年10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2│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3年11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3│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3年12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4│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1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5│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2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6│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3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7│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4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8│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5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9│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6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10│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7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11│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8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12│劉銘翔│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9月10日│20,000元│S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