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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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賴樹木
上原告與被告 藍添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玖
仟元(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為租金額之120倍,
即780,000元+借款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
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