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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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賴樹木
上原告與被告 藍添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玖
仟元(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為租金額之120倍,
即780,000元+借款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
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 重簡 字第 1281 號裁定(105.08.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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