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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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八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削尖鏟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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