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龔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
辯論終結,因對被告未合法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龔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
辯論終結,因對被告未合法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