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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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程華 經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方之星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因原告嗣於抗告法院撤回部分聲明,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239號裁定核定變更後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依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