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1號上訴人 李添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彩鳳 間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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