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 林裕峰 被上訴人 蘇龍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36,99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