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金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正原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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