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83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號甲○○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2年8月26日邀其餘債務人甲○○(原名 曾建翔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8月26日起至99年8月5日止,每一個月一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9%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丙○○應於每月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原名曾建翔)、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99,746元│97年4月5日│百分之9│97年5月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