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200430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46
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者,始得據以認定其已逃匿而依上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倘執行命令或通知未向被告為合法送達者,即難逕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嗣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派警拘提被告無著,且復經該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亦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固有送達證書5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3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月11日乙○慎寅97執10210字第88091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2日士檢清執己97執助973字第30193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惟被告戶籍設在臺北縣○○鄉○○路○段○○號4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遍查卷內,並無聲請人向被告戶籍地合法傳喚拘提之資料,難認送達程序已臻完備,被告是否確實逃匿,尚有可疑,聲請人逕行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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