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488號
原 告 盧靖中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葉玉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488號
原 告 盧靖中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