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王東隆
被 告 謝承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