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司中調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中調字第3034號
聲 請 人  丁月霞
相 對 人  高謝 自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謝自專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400元,依前
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1日以中院東中簡
民悅103司中調字第3034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103年8月21日
前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