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葉昆豪
       葉清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為正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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