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934號
原   告  顏正宗
被   告  宋顏秀美
訴訟代理人  宋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請被告本人親自
到庭,另請原告㈠偕同其他法定繼承人到庭。㈡陳報是否有領取
被繼承人 顏陳香 之農保或勞保喪葬津貼,如有,由何人領取、領
取金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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