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4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張婷
被   告  林谷樺
       林沛穎 (原名 林沛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4日上午9時52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一週內具狀說明對被告2人係請求給付或連帶給付(
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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