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64號
原   告 新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立緯
訴訟代理人  陸逸俠
被   告  鄭皆達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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