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筱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5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
,此項裁定業於102年5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由其本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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