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及嘉義縣番路鄉衛生所所出具之死亡證字第三○一號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