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億發石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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