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簽單柒張、台號倍數表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提供其住處即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六鄰埤角五O二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以如附表所載之賭博方式賭博牟利。嗣於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簽單七張、台號倍數表一張、六合彩手冊一本。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簽單七張、台號倍數表一張、六合彩手冊一本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其自任組頭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次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賭博前科,及犯罪動機、目的、藉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為手段,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與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簽單七張、台號倍數表一張、六合彩手冊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爰依法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悅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進宜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明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俗稱│賭博方式│├───┼───────────────────────────────┤││設00至九九之兩位數字號碼一百個,每次簽選一個號碼,約定與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號碼依序取個位數交叉組成五個二位數號││台號│碼其中一個相同時,始為中獎,賭客每簽選一支賭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簽中者,由被告甲○○○給付九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甲○○○贏得。│├───┼───────────────────────────────┤││設0一至四七之兩位數字號碼四十七個,每次簽選二個號碼,核對每週││港式│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二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選一支││二星│賭資八十元,簽中者,由被告甲○○○給付五千三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甲○○○贏得。│├───┼───────────────────────────────┤││設0一至四七之兩位數字號碼四十七個,每次簽選三個號碼,核對每週││港式│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三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選一支││三星│賭資八十元,簽中者,由被告 翁郭秋 給付五萬三千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甲○○○贏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