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8年度桃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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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桃簡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貝林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9年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