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台中縣豐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台中縣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