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大成 即寶鑼圖書出版社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0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12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經銷合約書、出貨明細表暨發票、參考書結帳辦法、退
貨明細資料表、債權明細表及請求清償貨款之存證信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