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5號聲請人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坤軒 相對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10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16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2月9日士院俊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1月28日北院木刑科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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