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陳品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仁宗林玉珍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4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繳費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院104年2月5日通知、送達證書)。聲請人之聲請,依前述說明,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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