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詳附表所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廷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附表┌──┬─────┬─────────┬────────┐│編號│自然人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法人之代表人│││或公司名稱││││││││├──┼─────┼─────────┼────────┤│1│ 陳基昇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X││││路4段45號7樓(遷│││││出國外)││├──┼─────┼─────────┼────────┤│2│ 黃國雄 │住臺北市信義區 莊敬 │X││││路423巷2弄12號4│││││樓│││││居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2段98號15樓││├──┼─────┼─────────┼────────┤│3│ 王勖毅 │住高雄縣鳳山市五權│X││││路55號(遷出國外)││├──┼─────┼─────────┼────────┤│4│文生投資股│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 戚維功 │││份有限公司│南路2段2號10樓│住臺北市文山區政│││││大三街115號│├──┼─────┼─────────┼────────┤│5│德榮投資股│設高雄市三民區忠孝│ 謝玉瑛 │││份有限公司│一路552之3號4樓│住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啟南路63號│││││居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二路102之5號│││││11樓之2││││├────────┤││││ 謝州融 │││││住高雄市三民區忠│││││孝一路552之3號│││││4樓││││├────────┤││││ 謝王 君子│││││住高雄市三民區忠│││││孝一路552之3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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